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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A-2024-002

學生代表大會會議規則

現行

規範學生代表大會之召開程序、出席、提案、議事及表決規則。

分類

校規

施行日期

2024-09-15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(依據)本規則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(適用)本規則適用於學生代表大會(以下簡稱「代大」)之一切會議。

第二章 召集與出席

第三條(定期大會)代大每學期召開定期大會一次,由會長召集,開會時間於學期開始後兩週內公告。

第四條(臨時大會)遇重大事項,得由下列任一方式召開臨時代大:

  • 會長主動召集
  • 幹部會議決議通過
  • 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聯署提請

第五條(出席)代大由各班選出之學生代表出席,每班至少一名代表。每位代表限代理缺席代表一名,代理應出具書面授權。

第六條(法定人數)代大須有過半數代表出席方得開會;未達法定人數時,主席應宣布延會。

第三章 議事程序

第七條(議程)每次大會議程由秘書長於會議前五日公告,代表得於公告後三日內提出異議。

第八條(提案)提案應於開會前三日以書面送交秘書長,緊急提案得於會議中提出,惟需現場代表過半數同意列入議程。

第九條(發言)每位代表就同一議題發言以兩次為限,每次不超過三分鐘;主席得視情況調整。

第十條(表決)議案之表決方式如下:

  • 一般決議: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
  • 重大決議(修章、信任案):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
  • 表決方式以舉手為原則,代表得申請記名投票

第四章 記錄與公告

第十一條(會議記錄)每次大會應製作會議記錄,紀錄出席情形、議案討論及表決結果。

第十二條(公告)會議記錄應於會議結束後七日內公告於本會官方管道,代表得於三日內提出修正意見。

第五章 附則

第十三條(補充)本規則未盡事宜,依議事規範相關規定辦理。

第十四條(施行)本規則經代大通過後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