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(依據)本辦法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(適用)本辦法適用於本會一切財務收支事務。
第三條(財務主管)本會財務由財務長負責,會長為財務監督人。
第二章 預算編製
第四條(年度預算)財務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始前一週,完成年度預算草案,提交幹部會議審議後,再提學生代表大會核定。
第五條(追加預算)遇不可預見之支出需求,財務部得提出追加預算,程序同第四條。
第六條(預算原則)預算編製應遵守下列原則:
- 量入為出,不得預列赤字預算
- 各項目應明列用途,不得設立備用款超過總預算百分之十
- 每項金額新台幣壹仟元以上者應個別列述
第三章 收支作業
第七條(收入)本會所有收入應存入指定帳戶,並取得合法收據或憑證存查。
第八條(支出)本會支出需符合下列程序:
- 新台幣壹仟元以下:財務長核准
- 新台幣壹仟元至壹萬元:財務長與會長共同核准
- 新台幣壹萬元以上:需幹部會議決議通過
第九條(請款)請款人應填具請款單,附上收據或估價單,送財務部審核後核撥。
第十條(核銷)支出核銷應於活動結束後十四日內完成,逾期者財務部得拒絕受理。
第四章 財務公開
第十一條(定期公告)財務部應每月公告前一月收支明細,並公開於本會官方管道。
第十二條(年度決算)每學年結束前,財務部應完成年度決算報告,提交學生代表大會審議,並公告全體會員。
第十三條(查閱)會員得向財務部申請查閱帳目及相關憑證,財務部不得拒絕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四條(違規處理)違反本辦法之財務行為,幹部會議得依情節輕重要求當事人說明並負賠償責任。
第十五條(施行)本辦法經代大通過後施行。